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萧山一企业被罚30000元
时间:2022-12-27 09:31:45
来源:萧山日报
责任编辑:rj202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有关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近日,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某链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到液化石油气和甲醇,执法人员在公司的一处仓库内发现存放有20桶甲醇,但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的规定在仓库内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
甲醇是一种高度挥发的易燃液体,遇热易着火,遇明火会发生爆炸,因此储存场所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该案件,应急部门在此提醒: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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