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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怀仁:一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瞒报,缘何“安然无恙风平浪静”?

时间:2022-05-20 15:00:52 来源:中部经济网 责任编辑:zr2022

  应对记者采访,涉事企业负责人“漠然视之从容淡定”

  众所周知,煤矿业是安全事故频繁的高危行业,随着国家对环保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各种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多发的现象,显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好转,这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要求也是一脉相承。

  对于每一个矿工而言,煤矿企业“生命重于泰山”的安全承诺,无疑是一种令人欢欣鼓舞的希望和保障。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发生在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的一起瞒报的安全事故,似乎打破了煤矿工人“生命安全”的基本屏障。而其涉事企业负责人对该起瞒报的安全事故所表现出来的那种“从容淡定漠然视之”的态度和情形,不免让公众匪夷所思。

  近日,为一探究竟还原事实真相,举一反三警钟长鸣,记者接到知情人举报后对该起瞒报的煤矿安全事故及其背后鲜为人知的隐情,做了深入的调查采访。

  石破天惊,清明节成了他不幸的“下葬日”

  “清明节却成了他的下葬日,太不幸了!”近日,记者在采访不久前发生在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的一起安全事故原因时,知情人深表同情的对记者如是说。据知情人介绍,2022年3月21日下午1点多,在位于山西省怀仁市的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死者杨福全现年48岁,家住怀仁市新家园乡北辛村。膝下现有一儿一女,还有一个哥一个姐,兄妹三人,父母都还健在。

  知情人告诉记者:“具体死亡原因是,当天杨福全在井下作业时不慎掉进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漏煤眼,致其不幸当场死亡。矿方在没有和家属达成协议前,死者遗体一直存放在怀仁市中医院殡仪馆,致使尸体从3月21日死亡到4月5日清明节长达15天后才入土为安。令人气愤的是,事故发生后,矿方并没有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而是想方设法的和死者家属沟通协商解决,最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不得已才动用了一笔丰厚的赔偿金同家属私了该起安全事故。”

  “很显然,矿方最终也就是花钱摆平了这起瞒报的安全生产事故。事后给人感觉一切正常,就像没事似的又风平浪静了,让我们这些老百姓不禁感慨‘有钱能使鬼推磨’呀!”知情人意味深长的说道。

  5月10日,记者在死者杨福全生前所在的怀仁市新家园乡北辛村走访时,通过多位当地村民和知晓内情的工友,证实了知情人向记者提供的“中能芦子沟煤业在3月21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杨福全一人当场死亡”的信息真实不虚。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虽然死者家属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然而,在实地走访的过程中,记者在当地村民口中听到最多的私下议论是:事故发生后,家属为了多要赔偿款,而矿方则希望尽量少出赔偿金。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死者的遗体才一拖再拖,最终在怀仁市中医院殡仪馆整整停放了长达15天之后,最终才被下葬掩埋入土为安。“矿方最终给家属赔了100多万,想想令人不胜唏嘘呀!”知情人感慨万千的摇头叹息。

  峰回路转,矿方“另辟蹊径”力挽狂澜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然而,为了平息事态发展,封住死者家属的口风。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上报监管部门。“而是另辟蹊径的采取了一种非正常的补救措施,为违规违法企业的安全事故瞒报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力挽狂澜。”

  据知情人透露,矿难事故发生后,尽管矿方三缄其口严格封锁消息避免走漏风声。可是,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矿难消息很快就从企业内部传了出去,而最新获得消息源的正是省内的本地新闻媒体。为了封住这些媒体的嘴,矿方没有如实相告,却给各路记者发放封口费。由于本地的一些网络媒体机构也不少,消息传播很快,企业前后陆陆续续给发了好长时间的封口费,堪称业界一大反常盛况呀!”知情人似乎用近乎夸张的语气告诉记者。

  巧合的是,当记者采访回程的途中,一个山西本地的媒体同行正好给记者发来消息称,“中能芦子沟煤业矿难发生不久后的五一劳动节期间,该企业一位负责给媒体发封口费的领导给我打来电话,坦言这次矿难发生后,记者先后来了一百多家,说这几天不方便见面了,现在办公室还坐着记者呢!”这似乎可以证实知情人所言并非空穴来风。

  公开资料显示,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58年1月1日,注册地位于怀仁县何家堡乡楼子口村北,法定代表人为郭日平。公司注册资本 9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830744J。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煤炭销售、煤炭洗选;机械设备加工、销售等相关业务。

  记者索检发现,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还对外投资6家公司。然而,让公众惊讶的是,在如此一家看上去颇有实力的公司,却存在诸多“不太光彩的瑕疵”。在“企业风险”一栏中,显示“自身风险56”,“关联风险74”。而在企业“重点关注”一栏,则更是存在 119个关联负面信息,其中包括公众尤其关注的“裁判文书 19、失信被执行人 1、经营异常 1、行政处罚 9、动产抵押 2、股权冻结 12、开庭公告 2、被执行人 1”等相关信息。

  “如果是一家合规守法经营的企业,岂能出现如此之多的负面信息,令人难以理解无法置信。”一位媒体同行在和记者谈到该企业的相关情况时,毫不掩饰其对企业存在相关问题的质疑和否定。既然企业已经存在诸多可查的负面信息,公众不禁会问:“这样的一家企业负责人又是如何对待安全事故的呢?”

  应对采访,负责人“从容淡定态度冷漠”

  5月11日上午,记者就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矿难且刻意瞒报与家属私了事宜,专程去了一趟公司欲采访负责人李志胜书记。不巧的是,公司人员告诉记者李书记不在矿上。随后,考虑到为节约时间,记者特意给李书记打了两个电话,欲对他通过电话采访。让记者诧异的是,未曾料到李书记竟然两个电话都不接。

  无奈之下,记者又尝试着给李书记发了一个信息,告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并询问他当天是否回单位,“不回了,以后再说吧!”简单淡然中饱含着几分的冷漠之情的寥寥数语,似乎向记者传达出了李书记对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刻意瞒报之举,表现出一种从未有过的“从容淡定和漠然视之”,让记者无言以对。

  “李书记胆子很小!”一瞬间,媒体同行此前对记者说过的这句话,赫然浮现脑海。“嘿嘿!如此看来,那位同行对这个高深莫测的李书记,似乎还远远不甚了然呀!”记者不禁摇了摇头,自言自语的苦笑道。

  “对自己负责的企业出现了死人的重要安全事故,不仅对下封锁消息对上刻意瞒报,还对媒体记者的正常采访极力回避置若罔闻,一旦企业的违规违法之举被查实确证,企业负责人的领导失职之责必然难逃其咎。”北京一知名律师事务所首席执业律师、人力资源管理专家、高级企业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孙玥,在事后接受记者电话采访中如是说道。

  行文至此,公众难免不疑窦丛生:这样一家企业曾经的安全生产工作又做得如何?有无安全事故瞒报“前科”呢?

  闻所未闻,事故频发瞒报却能“安然无恙”

  据知情人透漏,“其实,对于这家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瞒报早已不是新闻了,他们的瞒报前科累累可查。更令人瞠目结舌难以置信的是,企业每次竟然都能安然无恙风平浪静,仿佛什么都没发生似的,让局外人感到非常的不正常!”

  此说法在记者之前对矿难死者杨福全住地及工友们的明查暗访中,村民们对企业法人的私下议论和评价似乎已然得到诸多证实,“是呀!这个矿厂郭大老板不简单,每次发生矿难事故后就瞒报,他有背景有实力还有的是各种各样的新手段,当然每次都没啥事呀!”

  很显然,山西怀仁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没有依法依规向山西省各级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及企业上级部门报告,已形成了蓄意隐瞒事故的事实。记者注意到,本文开头提到的2022年“3.21”安全事故未上报,并不是该企业发生的第一起矿难瞒报事件。

  记者在随后的梳理发现,近年来在网络上有诸多关于怀仁县煤矿事故瞒报的举报和报道,大多通过贴吧、社交平台和网站等平台发布。仅200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21年就有多起,其中均涉及此次发生事故的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似乎可以说,在山西朔州市怀仁县,发生事故后瞒报的乱象在当地并不显得突兀和奇怪。鉴于篇幅所限,记者就简择选几条新闻如下:

  据《山西日报)》2004年9月报道,山西怀仁县芦子沟煤矿瓦斯爆炸造成12人死亡。报道称时年7月19日晚上8时30分,怀仁县芦子沟煤矿南五采区回采工作面发生局部瓦斯爆炸事故,12名矿工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怀仁县县长李锦等领导带领矿山救护队及时赶往现场,并成立了事故抢险指挥部,立即组织抢险。朔州市委书记阎沁生也同市煤管、安监部门的人员赶往现场组织抢险工作。据了解,在该采区工作面上共有17名矿工作业,其中5人安全脱险,救护人员在井下抢险时发现有12名矿工遇难。

  据《晨报朔州》2018年4月报道,山西怀仁芦子沟煤业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涉瞒报。报道称时年4月26日上午10时许,该煤矿发生一起地面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致一工人死亡(40岁的机电工马宝华被660伏高压电击中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向怀仁县煤管局及相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上报,而是选择与家属私了的方式进行了处理。

  据《神州网》2021年5月报道,山西怀仁一煤业涉嫌越界开采,瞒报矿难事故。报道称位于怀仁市何家堡乡的何家堡煤业于2021年2月27日发生一起井下安全事故,造成一名矿工韩勇军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矿方将死者运往外地,然后和死者家属私下进行商量赔偿后将事故刻意瞒报。值得注意的是,据记者了解,该矿之前隶属于怀仁县中能芦子沟煤业,发生事故时已经被玉龙集团收购,一直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到再次发生事故且瞒报,再到再再次发生安全事故且再再次的瞒报之举,公众无疑见证了山西怀仁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违规违法的大胆疯狂和嚣张,更是彰显了金钱和利益在国家相关律法和制度面前是显得多么的弱小和无力呀!”知名前媒体人周昊然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针对上述现象无不一针见血的道出了其中的本质根源。

  采访后记:金钱能否成为事故瞒报的“致胜法宝”?

  在行文接近尾声之际,或许有人会问,金钱能否成为违法违规企业安全事故瞒报的“致胜法宝”?毋庸置疑,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就确规定:各安全生产企业要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事故的单位、个人必将依法依规追责。同时,《意见》还建议将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生产企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不报或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矿产安全管理是煤矿企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要付沉重的代价,矿工的生命更不容儿戏,山西怀仁芦子沟煤业前后几年时间竟然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了人员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无论是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问题,还是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问题,无疑值得引起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和警醒,鲜活的生命足以为公众留下最为惨痛的教训。

  血的事实再一次证明,虽然安全生产的红线一直高悬,但山西怀仁县当地相关煤矿对安全事故的刻意瞒报,为的是减少责罚,不想让企业停止运营。而主管官员的瞒报,为的是息事宁人保住“头顶乌纱”,而权利和金钱的交织博弈更为安全事故频发瞒报之风提供了腐蚀的“润滑剂”。正是在这样非正常的人为心理和环境因素作祟之下,怀仁当地的安全事故瞒报乱象蔚然成风。

  那么,针对山西怀仁中能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合法经营,有无各种正规审批手续,属地相安全关监管工作又是否存在监管失职失责之举等相关问题,记者将持续关注报道,敬请读者诸君拭目以待。

  原链接:http://ce.zycews.cn/n/2022/202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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